假如选择入籍,那就什么也不用说,直接拿着加国护照去社保机构办理退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部分的退款,自此以后不再享受中国的养老金制度。
假如选择拿枫叶卡,应该有两种处理方案:
1. 持枫叶卡去社保机构要求退保,拿回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退款,自此以后不再享受中国的养老金制度;
2.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国定居没有取得居住国国籍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待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出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对已实行多年的定居海外离退休人员办理健在证明制度实行重大改革。
据了解,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离退休、退职人员赴海外定居。因上述人员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仍由中国国内部门发放,当事人需定期赴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健在证明”,提供给国内有关部门以领取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及养老金等。
自4月1日起,海外离退休人员赴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用于中国国内取领退休金的健在证明,将由使领馆为其出具“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健在确认表”取代原来的“健在公证”。新办法的优点在于,离退休人员赴使领馆当天即可领取健在证明,还允许委托办理,而且所有手续免费办理。
在国家统一的法规框架下,各地的实施细则略有不同,这里是比较通用的:
1.社会医疗保险对象工作变动或出国定居,其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保险对象工作变动,有所在单位携带有关证件和《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到当地医疗保险机构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凡有欠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应由原单位缴清,否则接受单位为其补缴;保险对象出国定居,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各地的一般做法是一次性发给本人,所需资料同上。
2.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国家及有关市规定的养老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后,根据本人申请,凭定居国批准其定居的移民签证,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有些地方规定要到入籍它国后才能提取。)
3.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坚决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重申了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