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计划的目的,是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的人士(即资本投资者(投资者))来港居留。投资者可从不同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中选择自己的投资项目,而无须开办或合办业务。
计划的适用范围
本计划适用于下列人士 :
(a) 外国国民 ( 阿富汗、阿尔巴尼亚、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 );
(b) 澳门特别行政区 ( 澳门特区 ) 居民 ;
(c)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
(d) 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 ;
(e) 台湾居民。
资格准则
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则,才有资格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 :
(a) 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 18 岁 ;
(b) 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港币 1000 万元的净资产 ;
(c) 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港币 1000 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 存款证投资除外,这类投资必须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作出 ) ,详见〈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
(d)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记录;
(e) 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投资者须要把不少于港币 1000 万元投资于下列其中一个投资资产类别 :
投资者可投资于下列一种或多种金融资产 :
(A) 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B) 债券—以港元为单位,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九广铁路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资或局部拥有的法团、机构或团体;或上文 (A) 项所指的公司。
(C) 存款证—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证。存款证在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 12 个月 ( 购买日期须在入境处原则上批准投资者参与计划之后。这类票据到期时,应换成距离到期日不少于 12 个月的存款证或其他获许投资资产类别的资产 ) 。
(D) 后偿债项—由认可机构按《银行业条例》附表 3 第 3(k) 和 3(m) 段发行,并以港元为单位的后偿债项。
(E) 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注—入境处将于网页公布并定时更新本计划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名单的资料。 ( 请按此处参阅该名单的资料。 )
入境处可随时更改以上载列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无须事先通知。有意根据本计划提出申请的投资者,可定期浏览本网页,查阅最新资料。
注就本计划而言,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须由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V 部获发牌的法团管理,并最少把 70% 的平均净资产投资于上文第 (I) 或 (II)(A) 至 (D) 项的资产类别上。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可以以香港或其他地方作为注册地,但必须以港元为单位,并且必须属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在香港售予公众的认可基金。